函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監督與指導重點項目」1份,請於推動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時參考使用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7月21日臺教資(六)字第1030107209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於102年7月3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該法已於103年7月3日施行,由於本次修法幅度較大,適用對象擴及各業,保障範圍涵蓋各業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為保障前開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等,勞動部會特彙編旨揭項目表供參。電子檔並已置於本府社會處網頁「職業安全衛生專區」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通』(http://www.nantou.gov.tw/big5/index.asp?dptid=376480000AU130000)供下載,請貴校檢視業別及危險特性相關項目,對相關工作者應提供必要之監督與指導。
三、檢附勞動部原函及「職業安全衛生監督與指導重點項目」各1份,請貴校對所屬勞工及委外業務之相關工作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予以監督與指導,以保障其安全與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