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立大成國民中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

南投縣立大成國民中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處理要點101.8.27校務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工作權益,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處理措施,以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訂定本要點。
第2條 本校之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行之。
第3條 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相互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其他進用人員準用本要點辦理。
第4條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本校教職員工執行職務或在工作場所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人員對部屬或對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5條 本校為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兩性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第6條 本校應辦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或於員工在職訓練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第7條 本校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另應指定專人或單位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
申訴專線電話:049-2915550#160
第8 條 本校應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第9條 本校設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本委員會委員需具性別意識,其成員必須包含教師、職工代表,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少於三分之一,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教師委員由教師票選產生、職工委員由職工票選產生,連選得連任。(本委員會委員總委員數擬訂為9人,主任委員1人由校長擔任、教師代表1人由教師會推派、另兼行政教師2人、職工代表2人、教師代表3人由票選產生)
委員任期一年,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任期內出缺時,應由校長就本校教職員工聘任繼任之;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處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10條 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豐富者協助。
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第11條 本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12條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13條 本委員會調查性騷擾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聘任。
第14條 申訴事項如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可能妨害調查之公正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雙方當事人亦得檢具理由向本委員會申請該委員迴避。應否迴避,由本委員會決定之。
第15條 本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三個月內結案,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做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十日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覆,其期間自申訴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
提出申覆應附具書面理由,由本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16條 本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
第17條 性騷擾行為經本委員會調查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法規召開懲處會議,對申請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教師移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職員移請考績委員會、技工友移請總務處辦理懲處。
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相關規定為懲處或其他處理。
第18條 本校對性騷擾事件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處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第19條 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20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校長核定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