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宗教信仰」、「宗教學校」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宣導
爰公立學校自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若有宗教團體協助各校進行課程或活動時,應注意課程或活動內容之妥適性,不得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亦不得與學校之課程評量連結。至有關「守貞」或「同志議題」等教育,考慮不同學生的年齡、心智成熟度等,可使用中性名稱,並提供學生多元及充足的資料,使其自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