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 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 、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04年3月23日投衛局疾字第1040005609號
函辦理。
二、本府衛生局近期接獲民眾投訴本縣相關人員疑似將傳染病
病患之個人資料及隱私,在病患未同意之下洩漏給病患家
屬及媒體得知,惠請轉知所屬同仁務必恪守相關規定以免
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