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部分經費得洽文化部藝術銀行租賃藝術品方式辦理,請參閱。

主旨: 轉知有關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部分經費得洽文化部藝術銀行租賃藝術品方式辦理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立臺灣美術館104年6月10日國美展字第1043001172號函暨文化部104年4月24日文藝字第1041009131號函釋內容辦理。
二、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規定: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爰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若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可依前述規定,採洽藝術銀行租賃藝術品方式辦理。
三、 若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逾新台幣30萬元以上者,興辦機關如依前揭辦法第9條、第11條及第13條等規定,經執行小組討論及審議會決議通過者,期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部分方案內容(如本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策展、教育推廣等),亦得採洽藝術銀行租賃藝術品方式辦理。
四、 文化部推動「藝術銀行」計畫,並委由國立臺灣美術館執行相關業務。為培養國內民眾對台灣藝術之支持與欣賞,藝術銀行已購藏933組件臺灣當代藝術家的優秀作品,可供 貴單位租賃展示,國立臺灣美術館可依單位需求提供藝術諮詢與策展服務。作品租賃洽詢請電洽(04)-22232220分機202、203、205及214,或使用藝術銀行網站線上申請(http://artbank.ntmo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