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 10月5日至10月18日調整二級疫情警戒期間相關規定,修 訂「二級疫情警戒期間辦理環境教育活動防疫指引」1 份,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主旨:檢送修訂「二級疫情警戒期間辦理環境教育活動防疫指引」1份,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10月5日至10月18日調整二級疫情警戒期間相關規定修訂旨揭指引。
二、旨揭指引修正重點(見紅色字體)如下
(一)活動場所容留人數如符合室內至少2.25m2/人者,不以80人為上限;符合室外至少1m2/人者,不以300人為上限。
(二)活動場所廁所環境及水龍頭開關、馬桶沖水開關、洗手乳壓取處、廁所門把等頻繁接觸位置之清潔及消毒事項。
(三)室內建議保持1.5公尺、室外保持1公尺之社交距離。
(四)如提供餐飲或舉辦餐會類型活動者,須參依「餐飲業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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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指引」做好防疫措施。
(五)如提供住宿者,每室限住最多4人(同住家人不在此
限)。
(六)活動場所容留人數上限之計算範例。
(七)刪除例外得放寬及擬具防疫計畫報主管機關同意事項。
(八)租賃搭乘中型以上巴士者,依「遊覽車客運業防疫管理
措施」做好防疫措施。
(九)活動確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事項辦理。
(十)刪除已提報防疫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放寬可容留人數
上限之活動,倘違反本指引防疫規定,得移請主管機關
廢止原處分之裁罰規範。
三、請貴管依旨揭指引做為於疫情期間評估及辦理環境教育活
動之自主防疫工作,並讓參加民眾遵循,俾利維持環境教
育活動之基本動能與量能。
正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水質保護處、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10月5日至10月18日調整二級疫情警戒期間相關規定修訂旨揭指引。
二、旨揭指引修正重點(見紅色字體)如下
(一)活動場所容留人數如符合室內至少2.25m2/人者,不以80人為上限;符合室外至少1m2/人者,不以300人為上限。
(二)活動場所廁所環境及水龍頭開關、馬桶沖水開關、洗手乳壓取處、廁所門把等頻繁接觸位置之清潔及消毒事項。
(三)室內建議保持1.5公尺、室外保持1公尺之社交距離。
(四)如提供餐飲或舉辦餐會類型活動者,須參依「餐飲業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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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指引」做好防疫措施。
(五)如提供住宿者,每室限住最多4人(同住家人不在此
限)。
(六)活動場所容留人數上限之計算範例。
(七)刪除例外得放寬及擬具防疫計畫報主管機關同意事項。
(八)租賃搭乘中型以上巴士者,依「遊覽車客運業防疫管理
措施」做好防疫措施。
(九)活動確實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事項辦理。
(十)刪除已提報防疫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放寬可容留人數
上限之活動,倘違反本指引防疫規定,得移請主管機關
廢止原處分之裁罰規範。
三、請貴管依旨揭指引做為於疫情期間評估及辦理環境教育活
動之自主防疫工作,並讓參加民眾遵循,俾利維持環境教
育活動之基本動能與量能。
正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水質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