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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本(110)年10月19日以衛授疾字第 1100200944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一、依據本府110年10月22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242856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19日衛授疾字第11
00200944A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指揮中心陸續放寬外出佩戴口罩措施,爰調整暫免佩戴口罩之依循原則,另並補充
「有相關症狀」仍應佩戴口罩之規定,以兼顧風險管控。
三、旨揭公告各項措施涉及層面廣泛,為求民眾切實遵守,爰請各校協助配合辦理相關輔導稽查及裁罰
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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