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請提醒尚未接種第2劑疫苗之所屬人員儘速於110年12月17日 前完整接種疫苗2劑,請查照。
主旨: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高相關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COVID-19疫苗條件,請提醒尚未接種第2劑疫苗之所屬人員儘速於110年12月17日前完整接種疫苗2劑,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6日臺教授體字第1100045350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目前國內已持續提升COVID-19 疫苗接種量能,為積極防範國際疫情嚴峻及新型變異株威脅,降低社區傳播風險,自111年1月1日起,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部分場所(域)防疫指引將 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規範原則如下:
(一)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 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
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 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貳之一及經查「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及「游泳池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均訂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施打疫苗之服務條件,爰請貴單位轉知並鼓勵各運動場館(含游泳池)業者,目前尚未符合前揭服務條件之所屬人,
儘速前往地方衛生單位合約醫療院所、開 設夜間疫苗接種門診之醫療院所等地點進行疫苗接種,以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措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6日臺教授體字第1100045350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目前國內已持續提升COVID-19 疫苗接種量能,為積極防範國際疫情嚴峻及新型變異株威脅,降低社區傳播風險,自111年1月1日起,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部分場所(域)防疫指引將 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規範原則如下:
(一)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 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
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 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三、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貳之一及經查「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及「游泳池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均訂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施打疫苗之服務條件,爰請貴單位轉知並鼓勵各運動場館(含游泳池)業者,目前尚未符合前揭服務條件之所屬人,
儘速前往地方衛生單位合約醫療院所、開 設夜間疫苗接種門診之醫療院所等地點進行疫苗接種,以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