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之「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 辨識方式及說明」資料1份,請參考運用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23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40134527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三、為加強防制電子煙危害,該署前於114年2月14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0697號函(諒達),請各校落實校園菸害防制措施,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應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
二、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三、為加強防制電子煙危害,該署前於114年2月14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0697號函(諒達),請各校落實校園菸害防制措施,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應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