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南投縣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優先採購商店產品型錄」乙份,惠請優先考慮採購其提供的物品及服務。
主旨:檢送「南投縣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優先採購商店產品型錄」乙份,惠請 貴單位如有需要時能優先考慮採購其提供的物品及服務,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辦理。
二、另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所謂到達一定比率是指採購包括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園藝產品、輔助器具、家庭用品、印刷品、清潔服務、餐飲服務、洗車服務、洗衣服務、客服服務、代工服務、演藝服務、交通服務、其他等16類商品及服務,需有5%的比率是採用通過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通過且上架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所生產的產品或服務;倘欲採購之品項或需求無法確定是否有符合可提供之廠商,可先上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上公告三天,屆時仍無身障團體或庇護工廠提供,則可逕向一般廠商購買,惟該筆金額也可算在採購比率內,合予敘明。
三、自103年度起將依據「南投縣辦理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義務採購單位獎懲要點」執行獎懲方案,爰請各義務採購單位檢視本(103)年度購買金額是否已到達5%之規範。
四、相關資訊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網址:https://ptp.sfaa.gov.tw/index.php)」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辦理。
二、另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所謂到達一定比率是指採購包括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園藝產品、輔助器具、家庭用品、印刷品、清潔服務、餐飲服務、洗車服務、洗衣服務、客服服務、代工服務、演藝服務、交通服務、其他等16類商品及服務,需有5%的比率是採用通過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通過且上架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所生產的產品或服務;倘欲採購之品項或需求無法確定是否有符合可提供之廠商,可先上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上公告三天,屆時仍無身障團體或庇護工廠提供,則可逕向一般廠商購買,惟該筆金額也可算在採購比率內,合予敘明。
三、自103年度起將依據「南投縣辦理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義務採購單位獎懲要點」執行獎懲方案,爰請各義務採購單位檢視本(103)年度購買金額是否已到達5%之規範。
四、相關資訊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網址:https://ptp.sfaa.gov.tw/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