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
主旨: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104年9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304570號函辦理。
二、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已修正「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5點規定,爰刪除旨
揭錯誤態樣附記內容;另為避免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發生錯誤,爰增列旨揭錯誤態樣第二類別序號(十一)。
三、另因曾有機關人員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勾結廠商中飽私囊,例如廠商未實際施作,卻虛開發票請款,或雖有施作但浮報費用,或洽熟識廠商配合開立不實發票,供機關核銷等流弊,爰增列旨揭錯誤態樣第二類別序號(十二)。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104年9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304570號函辦理。
二、鑒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已修正「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5點規定,爰刪除旨
揭錯誤態樣附記內容;另為避免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發生錯誤,爰增列旨揭錯誤態樣第二類別序號(十一)。
三、另因曾有機關人員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勾結廠商中飽私囊,例如廠商未實際施作,卻虛開發票請款,或雖有施作但浮報費用,或洽熟識廠商配合開立不實發票,供機關核銷等流弊,爰增列旨揭錯誤態樣第二類別序號(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