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育嬰留職停薪(復薪)申請書

1. 檢具申請書及戶籍謄本、公保續﹝退﹞保申請書

2. 依臺北縣政府98.11.09北府人三字第0980931387 號函釋,本縣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案件,不限定以學期為單位,並基於學校運作及教學需要,於子女 3 足歲前,每次以不少於 6 個月為原則,就個案具體事實秉權責核給;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學校與教師得協商配合學期提前或延後復職
瀏覽數:
登入成功